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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蓝特光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6日

     授予数量:443.10 万股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月 26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10月 26 日为授予
日,以 8.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3.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林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
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5、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5)。

  6、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反之,若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 8.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3.1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并同意
以 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8.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3.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6日。

  2、授予数量:443.10 万股。

  3、授予人数:133 人。

  4、授予价格:8.7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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