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5)。
(四)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4)。
(五)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
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50 万股,有 1 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5 万股;有 4 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50 万股,有 1 名激励对象申请放弃授予其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0.5 万股,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制性股票总量由 266.00 万股调整为 254.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预留数量由 64.00 万股调整为
76.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7 人调整为 4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量由 266.00 万股调整为 254.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预留数量由 64.00 万股调整为 76.00 万
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由 47 人调整为 4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66.00 万股调整为
254.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7.00 万股;预留数量由 64.00 万股调整为 76.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 3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8.00 万股。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蓝特光学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