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特光学”)拟使用募集资金 337.0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特
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9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5.41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3,026.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513.30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5,513.6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9 月 1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原预计募集资金使用 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模 规模
1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4,138.16 26,819.97
2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6,594.73 20,893.6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7,800.00
合计 70,732.89 55,513.60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
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37.0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自筹资金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置换金额
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
1 34,138.16 26,819.97 331.15 331.15
建设项目
2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6,594.73 20,893.63 5.87 5.87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7,800.00 - -
合计 70,732.89 55,513.60 337.02 337.0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 号)。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 号)。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337.02 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 号),认为:蓝特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蓝特光学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且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 号),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 337.02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 号)。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