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0 号)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40,038,399股,每股发行价 20.83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851.17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814,364.7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下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 4,946,185,486.46 元。上述募资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162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傲科技”),其在上海银行嘉定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前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对各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26 日、2022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同意公司增加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芯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傲芯翼”)为募投项目“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实
施地点仍为上海。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由于上述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新傲芯翼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新傲科技及新傲芯翼、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专户用途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傲芯翼 03005771225 用于 300mm 高端硅基
市北分行 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研发中试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新傲科技、新傲芯翼合称为“甲方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新傲芯翼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5771225,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博文、曹岳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新傲芯翼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新傲芯翼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新傲芯翼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新傲芯翼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新傲芯翼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新傲芯翼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新傲芯翼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