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五章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监事会 ......4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51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56
第十二章附则 ......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
东莞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25日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202,020股,并于2022年4月15日
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Anda Automation Solution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区路17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808,08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
式的优良机制,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使公司不断发展,为全体股东
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产销:通用自动化机械设备;软硬件研发、销售及
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及自有物业租赁。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
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1.00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
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
立公司时,其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如下:
序 持股数量 认缴注册资 实缴注册资 出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股) 本(元) 本(元) 方式
东莞市盛晟实
净资产
1 业投资有限公 42,628,800 42,628,800 42,628,800 71.0480% 2020.8.20
折股
司
东莞市易指通
实业投资合伙 净资产
2 9,001,260 9,001,260 9,001,260 15.0021% 2020.8.20
企业(有限合 折股
伙)
净资产
3 刘飞 4,800,000 4,800,000 4,800,000 8% 2020.8.20
折股
净资产
4 何玉姣 2,549,940 2,549,940 2,549,940 4.2499% 2020.8.20
折股
净资产
5 张继军 1,020,000 1,020,000 1,020,000 1.7% 2020.8.20
折股
合计 60,000,000 60,000,000 6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0,808,080股,全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票。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