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8 证券简称:普元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7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第二条
1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48756174J。 91310000748756174J。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2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3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形的除外。
制。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4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5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积投票制。 单独计票并披露。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6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转增股本提案的,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在 2 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四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7 达董事会时生效。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8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其中,独立董事提议时应当经全部由独立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