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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
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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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预留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等其他问题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相关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相关独
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1)。
(三)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 21.00 元/股调整为20.70 元/股;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并同意以公司审议确认的授予价格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合计 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