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7 证券简称:圣诺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5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业执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100730206481N。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圣诺生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圣诺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engDu Sheng Nuo
Biote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 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展
展区内)。 区内),邮政编码:611330。
第十二条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东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缴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债权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以下两段描述与第(五)项交换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位置】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偿责任。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担连带责任。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
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
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