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6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
亚运大道 1003 号 2 号楼 101、201、301、401、 道 1003 号 2 号楼 101、201、301、401、501。
501。 邮政编码:511400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
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6,667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元。
值 1 元。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款、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
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删除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一: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 产;
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累计达到 20%;
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盘价格的 5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
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要约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 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 的,其应遵照执行。
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 ······
遵照执行。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修订前 修订后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