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由人民币 29.70 元/股调整为 29.34 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调整公司《2020 年期权激励方案》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制定并实施《2020 年期权激励方案》,合计向 1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6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9.70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6 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0 年。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议案》,因 7 名员工个人情况,经该等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 22.63 万份股票期权。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行权有 94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 94 人,其中 7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行权数量 157,134 份,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实际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24,730 股,每股
29.7 元,共收到股权资金 36,374,481.00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4,730 元,
对应资本溢价人民币 35,149,751 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后,公司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4,334,730 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414,334,730 元。本次行
权新增股份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登记。
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有 94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
数共计 93 人。在符合行权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中,其中 5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
原因放弃部分行权数量 7.0637 万份股票期权、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全部行权数量 0.8333 万份股票期权,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本次实际行权数量为130.2894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共收到股权激励款项38,695,951.8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02,89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7,393,057.80 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在本方案有效期内,若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票期权数量及/或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415,637,62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9,629,544.64 元,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
2、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本次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的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根据以上调整规则,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为
(29.70-0.36)元/股=29.34 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行权日的调整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 定,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具体调整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章 本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本方案的主要内容
六、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六、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
行权安排、禁售期 日、行权安排、禁售期
…… ……
(四) 可行权日 (四) 可行权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上述等待期满后可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上述等待期满后可分期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以分期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 30 日内;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十五日内;
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 报公告前五日内;
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止;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公司 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性文件规定的或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相关证券监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2020 年期权激励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行权日的调整与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保持一致,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改变或削弱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2020 年期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行权日进行调整,情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日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