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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3

华大智造: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 号)核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1,319,475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7.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602,231,830.5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317,677,388.4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84,554,442.02 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
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28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大智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生工”)作为募投项目“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大智造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销售”)作为募投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 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武汉生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 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同时与深圳销售、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武汉生工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16230100100069962
                        及研发基地项目    司武汉自贸区支行

 2      深圳销售    华大智造营销服务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  211256121282600002
                          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武汉生工(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6230100100069962,截止 2023 年 9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深圳销售(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1256121282600002,截止 2023 年 9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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