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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华大智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6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7/7                2023/7/10                2023/7/1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在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3 年 5月 10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02,894 股。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由
414,334,730 股变更为 415,637,624 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415,637,62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9,629,544.6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7/7                2023/7/10                2023/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华大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华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CPEInvestment(Hong Kong)2018 Limited、西藏智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鲲鹏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首发前限售股之外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3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2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36352505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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