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测科技”)于2024年1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
因新能源动力测试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新增东莞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地点,该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宁波、合肥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东莞,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4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624.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
发行费用人民币 54,167,923.64 元(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2,072,076.3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证天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21]B040 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联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月 30 日募集资
金累计投入
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
1 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 30,742.76 13,006.21 5033.12
证服务项目
2 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 13,725.00 5,682.80 1716.45
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3 江苏联测研发中心升级 8,736.62 3,518.20 1414.32
改造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3,000.00 3000.00
合计 58,204.38 25,207.21 11163.89
二、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对新能源测试验证服务业务进行全方位布局,为了更好地服务东莞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公司拟新增东莞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地点,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南通、宁波、合肥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东莞。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新增前 新增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汽车动力系统智
能测试装备研发 常测机电 南通
南通 常测机电
制造及测试验证 宁波联测 宁波
宁波 宁波联测
服务项目 合肥联测 合肥
合肥 合肥联测
东莞
注:上表, “常测机电”指“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联测”指“宁波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联测”指“合肥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三、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东莞新增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宁波、合肥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东莞,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更好地服务东莞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正面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五、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和自身长期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
(二)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