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调整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6 月 2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授予等相关事宜。
4、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以 46 元/
股授予 60 名激励对象 59.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0.4470 万股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及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