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截至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内部对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短于 10 天,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预留授予日,列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按 22.27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