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7 证券简称:安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3
2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任。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4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蒋守雷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2年5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6)。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8)。
5、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7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属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7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7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