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3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72.5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1.9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鉴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 14.1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2.5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事项具体请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033、038)
2、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夏宽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向相关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除此以外,监事会未收
到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9 月 13 日,公
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3)。
4、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7)。
5、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
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050、051)。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总量由 850.00 万股调整为 838.4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4.10
万股调整为 772.5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781 人调整为 768 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以上调整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并同意以
14.1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2.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认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 14.1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3 日
2、首次授予数量:772.5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1.93%
3、首次授予人数:768 人
4、首次授予价格:14.1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