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1 证券简称:三达膜 公告编号:2025-004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梅河口募投项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及审议通过了《关于梅河口募投项目进展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纳米过滤膜材料制备及成套膜设备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梅河口募投项目”)生产制造基地机加工生产线已组装调试完成,公司预计该生产基地于 2025 年 12 月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投产。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均同意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925 号 ), 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47.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416.2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45,024.6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全部
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 350ZA0041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详见 2019 年 11 月 14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无机陶瓷纳滤芯及其净水器 50,000.00 50,000.00
生产线项目
2 纳米过滤膜材料制备及成套 36,000.00 36,000.00
膜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3 特种分离膜及其成套设备的 30,000.00 30,000.00
制备与生产项目
4 膜材料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5,000.00 5,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合 计 141,000.00 141,000.00
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调整梅河口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专户监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调整“纳米过滤膜材料制备及成套膜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内容,并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7,713.33 万元(含利息收入,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具体以项目实际节余金额为准)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专户监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调整梅河口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专户监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三、梅河口募投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梅河口募投项目总包方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梅河口中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已向本公司移交了办公楼、宿舍楼、门卫房,园区道路已建成,机加工车间的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成,剩余的 1#车间、2#车间、5#钢结构
厂房部分消防工程尚未完工。公司原计划预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该生产基地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受限于总包方尚未完成该项目的部分消防工程及协助相关产证的办理,公司只能组织生产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等待总包方移交 1#车间、2#车间、5#厂房,并配合办理相应的产证及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后,该生产基地可进行正常的生产运
作。
由于该生产基地的正式投产需总包方配合厂房移交并配合办理相应的产证及生产许可,公司预计该生产基地于 2025 年 12 月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投产。
截止 2024 年 12 月 15 日,本公司梅河口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
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招股说明 变更调整后 截至 2024 年 截至 2024 年
序号 项目名称 书中计划 拟投资总金 12 月 15 日 12 月 15 日
投资金额 额 已签订合同 实际投入金
待支付金额 额
1 建筑工程费 11,264.71 5,665.33 1,188.70 4,476.63
2 设备购置费 15,702.49 1,091.95 150.13 941.82
3 设备安装费 409.08 36.00 0.73 35.27
4 工器具费 1,500.00 - - -
5 土地购置费 3,750.00 3,939.38 - 3,939.38
6 其它工程费用 1,499.78 - - -
7 铺底流动资金 1,873.94 - - -
项目总投资 36,000.00 10,732.66 1,339.56 9,393.10
截止目前,梅河口募投项目尚未投产的主要原因系:近年来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该项目总包方经营情况不乐观,进而导致本公司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缓 慢 。 通 过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 :
//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 :
//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及查阅了多份《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该项目总包方目前在诉案件较多,是否能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具有
不确定性。公司多次与项目总包方沟通,要求其积极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项目总包方自身资金困难,与多个分包商存在不同程度的合同纠纷,导致本公司对项目总包方的敦促及约束效果不佳。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基于梅河口募投项目目前的建设进度及总包方自身的实际情况,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继续积极与项目总包方及总包方的股东方协商,每月发函至总包方公司,督促其尽快完成剩余的工程量,并要求总包方尽快移交工程资料配合本公司完成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产证办理工作。
2、公司积极与梅河口市招商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寻求支持和帮助,促使其敦促项目总包方尽快动工将该项目剩余的工程量完成,并配合公司办理相应的竣工验收手续。
由于上述公司采取的措施并未产生实质性的效果,且项目总包方现官司缠身,公司预判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并不能推动现状的解决还将损失一定的诉讼成本,公司考虑继续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总包方完成剩余工程及协助公司相关产证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梅河口募投项目实际投资建设了 4 条膜生产线(使用募集资金)、3 条膜组件生产线(未使用募集资金),其中 4 条膜生产线年生
产膜材料 48 万㎡,3 条膜组件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为装配 48 万㎡的膜
材料,二者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除梅河口募投项目 4 条膜材料生产线尚未投入使用外,公司目前该品种的生产线(厦门目前共 4 条)产能为年生产膜材料 48 万㎡,产线利用率为 50%左右。公司膜材料的产能较为充足,产能利用率较低,膜材料的生产能力已能够满足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梅河口募投项目的延期投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项目总包方目前存在生产经营受限的情形,公司与其沟通将剩余未完成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方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预计该生产基地于 2025 年 12 月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投产,如本公司与项目总包方的协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将会导致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的推迟。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的进展,积极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与支持,并及时披露该项目的进展。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纳米过滤膜材料制备及成套膜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生产制造基地机加工生产线已组装调试完成,公司预计该生产基地于 2025 年 12 月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投产。该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该事项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独立董事会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纳米过滤膜材料制备及成套膜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生产制造基地机加工生产线已组装调试完成,公司预计该生产基地于 2025 年 12 月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投产。该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该事项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 荐 机 构 通 过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 :
//wenshu.co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