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0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悬浮培养口蹄疫灭活疫苗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近日,公司就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募集资金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作出的《关于同意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3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工作,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 8.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4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39,825,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00,175,000.00 元。截
止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9]000402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悬浮培养口蹄疫灭活疫苗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9903.00 万元用于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并将最终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
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保
留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银行账号 9830 0078 80170000 2281),用于新增的“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募集资金支出,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静安支行(银行账号 1536 9511 5000 10)予以注销。
近日,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已完成平安银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事宜。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 存储金额(截至
号 项目 2022 年 5 月 24 日)
1 上海浦东发展 9830 0078 8017 0000 动物灭活 9903.00 万元
银行徐汇支行 2281 疫苗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300078801700002281,截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9,903.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动物灭活疫苗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风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