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2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第一条 为维护申联生物医药(上海) 第一条 为维护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法规及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 关法规及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外 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外商
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 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用代码为:91310000703464848X。
91310000703464848X。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3 新增条款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4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6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会议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8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担连带责任。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9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以下行为或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以下行为或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行为
(一)对外担保行为 ……
……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30%的担保;
10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过。 前款第 5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公司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