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6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 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30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2.6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
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5)。
4、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7)。
5、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以 12.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278 万股限制性股
票。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
意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 12.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
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并以授予价格 12.6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1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765 万股的 0.02%。
3、授予人数:3 人。
4、授予价格:12.6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因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所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号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3 人) 10 100% 0.02%
合计 10 100% 0.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预留授予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