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3-073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众精工”)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及《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
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793313356E。
91320509793313356E。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
人员。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二)要约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交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何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总资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 方提供的担保;
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程序;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其开始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