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一、 释义 ......2
二、 声明 ......3
三、 基本假设 ......4
四、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5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5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6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7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8
(五)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0
(六) 结论性意见 ......11
五、 备查文件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博众精工、公司、
指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财务顾问
股权激励计划、限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案)》
划、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激励对象 指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章程 指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博众精工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博众精工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博众精工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博众精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1、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4)。
4、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9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8)。
5、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 6.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9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24.3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博众精工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激励对
象离职,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10.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514 名调整为 490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5.28 万股调整为 424.33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8.36 万股调整为 47.1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博众精工对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