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3-048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公司”
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3.6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1.08%。其中,首次授予 435.28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0.9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90.00%;预留 48.3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0.1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
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推动力。本激励计划以限制性股票为纽带、以 长期激励为导向,有助于提高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进大批发展所需的 人才,为公司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战略制胜。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政策趋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3.6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1.08%。其中,首次授予 435.28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0.9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预留 48.3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0.1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514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
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5,702 人的 9.01%。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2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范世明、张永详,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等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国籍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限制性股
号 姓名 或地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公告时股本总 票总数的比例
区 (万股)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外籍员工
1 蒋健 中国 董事、副总经 10.96 0.0245% 2.2651%
理
董事、副总经
2 韩杰 中国 理、董事会秘 9.78 0.0219% 2.0223%
书
3 黄良之 中国 财务总监 7.51 0.0168% 1.5532%
4 马金勇 中国 副总经理、核 2.66 0.0060% 0.5500%
心技术人员
5 孟健 中国 副总经理、核 1.88 0.0042% 0.3883%
心技术人员
6 杨愉强 中国 副总经理、核 1.10 0.0025% 0.2264%
心技术人员
7 陟传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72 0.0039% 0.3558%
8 朱晓锋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25 0.0028% 0.2589%
中国 3C 运营大客户
9 范世明 台湾 业务部业务二 1.72 0.0039% 0.3558%
部总经理
中国 3C 运营大客户
10 张永详 台湾 业务部商务部 0.63 0.0014% 0.1294%
资深项目经理
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504 人) 396.08 0.8868% 81.8947%
三、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 48.36 0.1083% 10.0000%
合计 483.65 1.0828% 100.00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3 个归属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