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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0

京源环保: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  通知......40

    第二节  公告......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  附则......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南通京源水工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形式设立,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83
万股,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ngYua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 109 号,邮政编码:226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236.4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职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安装;环保成套设备、机电设备、自动化与工业过程自动化系统集成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安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治理和施工;防腐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治理;环保、水处理、市政公用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及修复;上述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制造、生产的另设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及股份发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南通京源水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全体股
东。南通京源水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折合为公司的总股本 10,000,000 股,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总股本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足额认购。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与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李武林    3,500,000.00        35          净资产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

 2      和丽      3,500,000.00        35          净资产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

 3      季勐      1,400,000.00        14          净资产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

 4    季献华    1,000,000.00          10          净资产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

 5    苏海娟      600,000.00          6          净资产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

      合计        10,000,000.00        100        净资产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

  各发起人认缴的公司股本已经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总股份为 15,236.4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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