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 公告编号:2024-037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调解赔偿款及本案涉及的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次为二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事项向福
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北京金山于 2022 年 3 月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金山于 2022 年 4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 27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京金山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山”)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予。2023 年 5 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5 月 24 日,北京金山和珠海金山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3
年 10 月 24 日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北京金山、珠海金山自愿和解。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 2041 号),主要调解结果如下:
1、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共同向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协定赔偿款。
2、上述赔偿履行完毕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就涉“金山词霸”软件的被诉行为别无争议。
调解协议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8,483 元,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
元,由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118,4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减半收取 40,900 元,由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450 元,由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20,450 元。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次为二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但存在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
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