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 公告编号:2021-095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或“公司”)与珠
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山”)于 2011 年 11 月 9 日签订《软
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双方确定协议合作项目名称为“OFFICE 文档格式转 PDF文档格式”。公司发现在珠海金山官方网站 www.wps.cn 及第三方下载站上发布的权属为珠海金山的 WPS 办公软件使用了上述协议规定的“OFFICE 文档格式转 PDF 文档格式”所属公司开发的成果。公司认为,鉴于双方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有关“OFFICE 文档格式转 PDF 文档格式”的技术不能单方任意用于商业目的,故珠海金山已构成了严重违约,应该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6 年 5 月,福昕软件委托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提起合同违约诉讼,案号为(2016)京 0108 民初 17878 号,被告方为珠海金
山。该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交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号为(2017)京 73 民初 317 号。
该案件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2019 年 8 月 22 日第二次开庭,2020
年 4 月 2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19 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30 万元赔偿损失数额不足以使得双方恢复利益均衡状态,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珠
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0,000 元”;
四、驳回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五、驳回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2,356 元,由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250,000 元,
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2,35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46,656 元,由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250,000 元,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6,65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判决结果为珠海金山向福昕软件赔偿经济损失 150万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