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并制定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
企业核心价值观:求善、求实、求知、 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客户为中心、求善、
求精。 求实、求知、求精。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行。 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其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中,因第(一)项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他事项。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表意见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出股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九十九条 …… 第九十九条 ……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
内完成补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 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六条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监事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事会会议。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