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13 号文核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4,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7.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46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413.9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051.02 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20]B097 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的新增实施地点为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意上海世晨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总经理及其指定人员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
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上海世晨近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户。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世晨、保荐机构、募集
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世晨 811200101330063080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
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001013300630805,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学孔、刘一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