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涉案的金额为 21,716,309.5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公司已
在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
提了减值准备 8,018,418 元,并对涉案的全部金额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虽然
陕西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相关主体的经营情况、回款
情况、诉讼情况确认是否追加计提专项减值准备,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北就其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之定作合同纠纷,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
陕 04 民初 87 号;2022 年 7 月 12 日,咸阳中院基于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和解协
议》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 04 民初 87 号],判决观致西安向广州瑞北支付已具备付款条件的款项及逾期利息,观致汽车对该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2022 年 7 月 29 日,观致西安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逾期利息提起上诉,要求减
少支付利息 52,184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20
日、2022 年 9 月 2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2022-046、2022-060)。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员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民终 44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次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令观致西安向广州瑞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是否适当。
经查,案涉和解协议签订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前言部分明确了签署协议的
目的是解决双方之间包括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在内的三份采购合同项下拖欠货款的偿还问题,还载明当时广州瑞北已经因为其中两份合同预验收款项支付事宜提起诉讼。在此前提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了分期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和解协议签订之后,观致西安归还了两笔款项,每笔各 200 万元,且均逾期支付,之后再未还款,明显违反和解协议约定,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观致西安向广州瑞北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剩余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观致西安上诉主张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已经就逾期付款的损失补偿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应该再判令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观致汽车西安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观致西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4 元,观致西安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公司已在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 8,018,418 元,并对涉案的全部金额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虽然陕西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相关主体的经营情况、回款情况、诉讼情况确认是否追加计提专项减值准备,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