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 2,500.00 万元、案件二涉案的金额为
质保金 5,148,017.00 元,以及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355,316.44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已就案件一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
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
高度重视该事项,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于近日就广州瑞北与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菲克”)的承揽合同纠纷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湘 0121 民初 14335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子公司广州瑞北于近日就广州瑞北与广汽菲克的买卖合同纠纷向长沙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湘 0121 民初 14338 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 188 号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 18 号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252109080002 的《设备采购合同》、
编号为 AMEX200001 的《设备采购合同》;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两份《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机器设备;
3.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 25,000,000.00 元。
上述金额合计 25,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7 月 16 日及 2021 年 9 月 29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
同》(合同编号分别为:AMEX200001、252109080002,以下并称“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6,200,191.92 元、55,935,0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开展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改造项目的工作成果。
根据合同附件一《设备采购标准条款》第 13.1 条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在被告出具“验收合格证”时,或者在签署“最终验收检测报告”后二十五(25)个工作日后(“最终验收检测报告”中应记载“设备”“合格”,并已提交第 12.5 条规定的“承包商技术文件”)才从原告转移给被告,目前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仍属原告所有。
2022 年 7 月 18 日,被告股东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汽集团和 Stellantis
正在协商有序终止合资公司,并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广汽菲克的相关事宜。
2022 年 7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致供应商伙伴的告知函》,告知原告
将终止广汽菲克业务。
鉴于被告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原告已及时通知被告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但被告仍未恢复履行且又不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剩余款项至今未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存在先期违约的情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 188 号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 18 号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5,148,017.00 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逾期支付质保金为基数,从质保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上浮 50%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
为 355,316.44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份《设备采购合同》(以下并
称“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APMX160030、APMX170056、APMX170050)。根据前述合同第 3.4 条约定,质保金为设备价格的 5%。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至最终验收款即合同总价的 95%,现上述五个项目的质保期均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到期日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的 5%质保金合计 5,148,017.00 元,但被告逾期支付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原告依据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州瑞北已就案件一向长沙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