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
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CABIO Biotech(Wuhan) Co. ,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
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低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且不超过3,000万股(无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
股股份,也不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
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贝优有限、嘉宜和、杭州源驰、湖北轻工业、
长洪上海承诺: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由嘉必
优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
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嘉必优股票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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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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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各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股份锁定期如下:
实际控制人 锁定期(月)
易德伟36
股东 锁定期(月)
武汉烯王36
贝优有限12
杭州源驰12
湖北轻工业12
嘉宜和12
长洪上海12
公司实际控制人、各股东将严格履行股票锁定承诺,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在其上
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由嘉必优回购本人/本公司在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持
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除上述内容外,控股股东武汉烯王、实际控制人易德伟延长锁定期限相关承诺如下:
若本公司/本人所持嘉必优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嘉必优上市后6个月内如嘉必优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嘉必优股票
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嘉必优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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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应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从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
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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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
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9、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行使表决权。
10、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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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
受社会监督。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措施,本公司特制订《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
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