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4 证券简称:晶品特装 公告编号:2023-013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最新法规要求及
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修订前 修订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约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
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修订前 修订后
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无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及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东的利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 无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
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
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 无
度等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购买、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
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公司应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建立资
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定的交易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近一期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