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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望软件: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中望软件: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83            证券简称:中望软件          公告编号:2024-047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3                2024/6/14                2024/6/1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 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33,90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1,303,799 股的 0.3577%。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即以总股本 121,303,79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33,901 股后的股份数量120,869,898 股为基数。

  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391,454.1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0,869,898×0.45)÷121,303,799≈0.4484 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4484)÷(1+0)=前收盘价格-0.448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3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宿迁硕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梦泽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森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宿迁雷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0-38289780-838

  特此公告。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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