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9 证券简称:美迪凯 公告编号:2024-061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18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882.77万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82.77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权激励权益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34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82.77万份,行权价格为7.37元/份;向符合条件的34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82.77万股,授予价格为3.6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8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7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28 人调整为 343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63.2
万份调整为 882.77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07.02 万份调整为 187.45 万份;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428 人调整为 34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963.2 万股调整为 882.7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7.02 万股调整为 187.4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34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882.77 万份,行权价格为 7.37 元/份;向符合条件
的 34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82.77 万股,授予价格为 3.69 元/股。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权日/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882.77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40,133.3334 万股的 2.20%;限制性股票 882.7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133.3334 万股的 2.20%
3、首次授予人数: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343 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343 人
4、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37 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3.69 元/股
5、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6、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
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 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
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