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归属股票数量63.90 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75.00 万股的 3.01%。其中首次授予22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40%;预留 29.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60%。
鉴于在第二个等待期届满前共有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价格(调整后):15.164 元/股。
4、激励人数:首次授予不超过 63人。
5、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首次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 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首次授予第一 2021 年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个归属期 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首次授予第二 2022 年 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个归属期 或以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首次授予第三 2023 年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个归属期 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考核得分 85(含)-100 分 75(含)-85 分 75 分以下
归属比例 100% 8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团结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3 月26 日至2021 年4 月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1-012)。
4、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 年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1-015)。
5、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3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限制性
(调整后) 股票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 2021 年4 月15 日 15.432 元/股 221.00 万股 63 人 29.00 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情况
归属期次 归属日期 归属价格 归属数量 归属人数 归属后限制性
(调整后) 股票剩余数量
第一期 2022 年4 月22 日 15.432 元/股 66.00 万股 62 人 155万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
1、第二个归属期进入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
定,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4 月 15 日,因此,本激
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3年4 月15 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
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