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8 号北京西郊宾馆 1 号楼会
议中心二层八+九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普通股股东人数 2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4,722,07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4,722,0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63.211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3.211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毛善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现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出席 2 人,其中陈华州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参加。
3、 董事会秘书郑升飞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毛善君先生
1.01 为第四届董事会 44,531,695 99.5743 是
非独立董事
选举任永智先生
1.02 为第四届董事会 44,601,696 99.7308 是
非独立董事
选举姬阳瑞先生
1.03 为第四届董事会 44,541,696 99.5966 是
非独立董事
选举郭兵先生为
1.04 第四届董事会非 44,531,695 99.5743 是
独立董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李琳女士为
2.01 第四届董事会独 44,583,697 99.6905 是
立董事
选举丁日佳先生
2.02 为第四届董事会 44,539,196 99.5910 是
独立董事
选举吴团结先生
2.03 为第四届董事会 44,531,695 99.5743 是
独立董事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魏孝平先生
3.01 为第四届非职工 44,571,699 99.6637 是
代表监事
选举高志誉先生
3.02 为第四届非职工 44,531,695 99.5743 是
代表监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选举毛善君先生
1.01 为第四届董事会 2,990,300 94.0145
非独立董事
选举任永智先生
1.02 为第四届董事会 3,060,301 96.2153
非独立董事
选举姬阳瑞先生
1.03 为第四届董事会 3,000,301 94.3289
非独立董事
选举郭兵先生为
1.04 第四届董事会非 2,990,300 94.0145
独立董事
选举李琳女士为
2.01 第四届董事会独 3,042,302 95.6494
立董事
选举丁日佳先生
2.02 为第四届董事会 2,997,801 94.2503
独立董事
选举吴团结先生
2.03 为第四届董事会 2,990,300 94.0145
独立董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毕玉梅、朱冰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