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7 证券简称:大地熊 公告编号:2024-024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人员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308.92 万股变更为11,311.72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1,308.92万元变更为11,311.72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08.9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11.72 万
万元。 元。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08.92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11.72 万股,
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的股东;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3 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序。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认,不得变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程序。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4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选举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推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荐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 (二)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
届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
届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上一届监事会提名。 东大会表决;
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
映中小股东意见。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
6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效。
7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5 年内仍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然有效。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