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2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6号)的批准,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4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3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26,248,396.23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5 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拟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近日,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金额
名称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
原料药制造与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诺泰生物 色生产提升项目 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 201000351078007 160,497,100.00
支行
诺泰生物 原料药制造与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18900010810066 50,000,000.00
色生产提升项目 司连云港城东支行
诺泰生物 寡核苷酸单体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23023816 131,567,100.00
业化生产项目 司连云港分行 88
诺泰生物 补充流动资金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86011110000098080 55,111,739.62
目 司杭州萧山支行
杭州诺澳生 原料药产品研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0306318001300005
物医药科技 项目 司杭州建德支行 9972 31,918,400.00
有限公司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内容
甲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云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支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王建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基本内容
甲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杭州诺澳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原料药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王建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