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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0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杭州安旭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由杭州安旭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由杭州安旭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变更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66767726252。 信用代码为 913301066767726252。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下: …
…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关规定执行。 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份比例达到或超出 30%时,应当采用累权利。
积投票制。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到或超出 30%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除其职务,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职务,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任。 …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超过 6 年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的可选为董事,但不得再任独立董事。 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公司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超过 6 年的可选为董
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的关系的董事。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
职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 三 )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规则;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失信等不良记录;
经验; (六)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 3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家。
超过 5 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关系;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子女;
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举和更换: 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利。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人。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征得被提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