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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及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同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同日,经全体董事、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选举情况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励寅先生、潘旻先生、陈伟先生、申洪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崔承刚先生、胡佩芳女士、刘小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四名非独立董事及三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简历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董事长选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励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战略委员会:励寅先生(主任委员)、潘旻先生、崔承刚先生

  审计委员会:刘小龙先生(主任委员)、胡佩芳女士、潘旻先生

  提名委员会:胡佩芳女士(主任委员)、申洪淳先生、刘小龙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胡佩芳女士(主任委员)、刘小龙先生、励寅先生

  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刘小龙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监事选举情况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陈瑛女士、汪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璜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及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陈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情况如下:
  (一)聘任总经理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励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聘任副总经理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潘旻先生、陈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秘书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沈晓枫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聘任财务总监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潘旻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处分的情形。

  励寅先生、潘旻先生、陈伟先生的简历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沈晓枫女士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黄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其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黄竹女士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五、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因任期届满,黄大庆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秦立罡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王静芬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陈庆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边国娣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钱霞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诚信,积极履行职责,对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表示衷心感谢!

  六、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21-61051366

  传真:021-61051387

  邮箱:investor@w-ibeda.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13栋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附件简历:

    沈晓枫女士: 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4 年 2 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制造中心总监、企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等;现任公司集团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晓枫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竹女士:女,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
年 7 月加入公司,历任企业管理部 PDM 专员、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现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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