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系本案被告,其中纵横股份为被告一,纵横大鹏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1,1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4)京 0107 民初 12170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度”)起诉纵横股份及纵横大鹏不正当竞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 8 号院 27 号楼 1916
法定代表人:吴娟,执行董事
被告一: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6 号楼 A 区
7 楼,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菁蓉汇 3 号楼 A 区 11 层
法定代表人:任斌,董事长
被告二: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6 号楼 A
区 7 楼,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菁蓉汇 3 号楼 A 区 11 层
法定代表人:任斌,执行董事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北京远度与纵横股份和纵横大鹏经营领域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远度科技认为纵横股份和纵横大鹏伪造虚假材料、传播不实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不当掠夺远度科技的交易机会,损害远度科技的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认为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远度科技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
2 、 判 决 二 被 告 在 “ 纵 横 股 份 ” 微 信 公 众 号 ( 微 信 号 : JOUAV-
CD),https://www.jouav.com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今日头条首页显著位置,科创板日报首页显著位置,《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持续 30 日,消除影响;
3、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100 万元。
(四)其他说明
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4 年 5 月 9 日,公
司及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900 万元,目前诉讼正在进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