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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70: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28

688070: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我们现就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授予的76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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