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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70 科创 纵横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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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70:纵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1-02-04

688070:纵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科创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JOUAV Automation Tech Co.,Ltd.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3 号楼 A 区 8 层 801-80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1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
发行股数                  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
                          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3.16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1 月 29 日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8,758.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2 月 4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相关机构及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上市前公司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请投资者关注并详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相关内容。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产品结构及市场规模有限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报告,2019 年,我国工业无人机整机市场规模(按订单统计)为 50.62 亿元,其中多旋翼无人机整机市场规模为 40.77 亿元,占比 80.54%;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整机市场规模为 5.12 亿元,占比 10.12%。多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均为工业无人机的重要发展方向,但与多旋翼无人机相比,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存在结构较复杂、便携性较差、操作须专业培训、制造成本及销售价格较高等劣势,且在工业无人机领域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目前垂直起降固定翼无
导致公司短期内存在产品结构及市场规模相对有限的风险。

    (二)业务规模较小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与行业内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公司资本实力、业务规模仍然较小。根据 Frost & Sullivan的报告,2019 年,大疆创新以 55.1%的市场份额位列中国工业无人机整机市场第一,公司以 5.4%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二。面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司全国快速拓展的模式和手段单一,仅靠自身积累难以实现多应用领域的深度布局,在业务竞争中公司处于相对弱势,可能面临市场拓展不利进而影响公司发展速度及盈利能力的风险。

    (三)专利诉讼的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17 日和 6 月18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案号(2020)鲁 01 民初 2216-2220 号诉讼案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雄安远度起诉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000 万元。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的诉讼与仲裁事项”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围绕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将多个实施不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是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基础,且侵权结果部分重叠,从而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换言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同,则不构成相同的诉讼标的,不能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经核查,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仅购买并使用了发行人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与发行人其他产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如原告认为除 CW-10D 无人机系统产品以外,发行人还存在其他涉嫌侵权产品,则应另案起诉。因此,本次涉诉产品为 CW-10D。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导致公司涉诉的产品未来无法继续销售并需支付相关赔偿金。报告期内,发行人 CW-10D 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44.44万元、176.49 万元、519.87 万元及 92.28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43%、1.51%、2.47%及 0.97%。按照《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测算,发行人可能承担的
赔偿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货中 CW-10D 产
品及吊舱设备因无法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为 40.07 万元。上述赔偿金额及损失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同时,根据媒体报道,原告雄安远度可能对发行人全部 D 系列产品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公司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若未来雄安远度对 D 系列产品的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后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测算及分析。

  报告期内,D 系列全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44.44 万元、461.27 万元、
2,049.85 万元及 976.05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43%、3.96%、9.73%及 10.30%。若雄安远度进一步对发行人全部 D 系列产品追加诉讼,在未考虑相关技术对涉案产品的技术贡献率的情况下,按照合理利润所得测算,不利
诉讼结果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赔偿额为 723.96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存货中 D 系列产品及吊舱设备因无法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为 207.76 万元。上述赔偿金额及损失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考虑到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原告方可能进一步扩大诉讼范围,针对其他产品继续发起诉讼,要求增加赔偿或停止销售相关产品,从而给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发的针对发行人201610563232.7“一种复合翼无人机应急操作方法”、201710562899.X“相机曝光位置信息的获取装置、方法及无人机”、201710419844.3“一种抗饱和多旋翼飞行器控制方法”(对方已撤回对该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610017284.4“一种复合翼垂直起降无人机”、 201710567854.1“曝光时刻获取方法、脉冲信号获取装置和无人机和引闪器”五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人雄安远度认为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未来不排除雄安远度或其他第三方进一步对发行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发行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将影响公司对该等技术的排他性使用,将会对公司技术保护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五)行业监管风险

  工业无人机应用需求广泛、潜在市场广阔。近年来,随着无人机产业链及飞控与导航技术的成熟,工业无人机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行业整体发展历程较短,民用无人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管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空域精细化管理仍在持续推进。目前,无人机行业同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空管委、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监管。现阶段相关管理单位正就有关民用无人机监控与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问题积极征求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无人机生产企业、行业应用单位等各方意见,以便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目前工业无人机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但若未来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对公司产品及业务造成限制,则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六)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工业无人机行业处于快速成长期,行业内存在大小规模不等的众多
企业。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报告,我国有超过 1,300 家无人机生产企业,其
中深圳近 400 家企业,成都、南京亦有上百家无人机企业;尽管 2019 年前五大工业无人机整机厂商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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