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0-013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 年 10 月 16 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德林海”)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 《公司章程》条款
第七条 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第 七 条 统 一 信 用 证 代 码 :
1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证代码为
91320211697939236T
91320211697939236T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
名称、持股数额如下: 称、持股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如下:
序 发起人 持股数 持股比
号 姓名 额(万股) 例(%)
1 胡明明 1190 59.50 发 持股
2 2.50 起 数 持股
孙 阳 50 序 比 出资方 出资时
3 马建华 20 1.00 号 人 额 例 式 间
姓 (万 (%)
4 丁锡清 20 1.00 名 股)
5 胡航宇 20 1.00
6 15.00 胡 净资 2016 年
陈 虹 300 1 明 1190 59.50
7 顾 伟 220 11.00 明 产折股 6 月 2 日
8 周新颖 120 6.00 净资 2016 年
9 3.00 2 孙 50 2.50
吴广胜 60 阳 产折股 6 月 2 日
合 计 2,000 100.00
马 净资 2016 年
3 建 20 1.00 产折股 6 月 2 日
华
2 丁 净资 2016 年
4 锡 20 1.00 产折股 6 月 2 日
清
胡 净资 2016 年
5 航 20 1.00 产折股 6 月 2 日
宇
6 陈 300 15.00 净资 2016 年
虹 产折股 6 月 2 日
7 顾 220 11.00 净资 2016 年
伟 产折股 6 月 2 日
周 净资 2016 年
8 新 120 6.00 产折股 6 月 2 日
颖
吴 净资 2016 年
9 广 60 3.00 产折股 6 月 2 日
胜
合 计 2000 100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活动。 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 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票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份。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
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
6 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公司可自行委托主
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7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8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