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5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北京热景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
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注册登记…… 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
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 9 号 9 幢。 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 55 号。
邮政编码:102629 邮政编码:1026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19.63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26.8766
万元。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发展生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发展生
物科技,造福人类健康”为使命,以“创造效益,物科技,造福人类健康”为使命,以“科技创业,致富员工,科技创业,实业兴国”为宗旨,坚持实业兴国。创造价值,共赴远景。”为宗旨,坚“创新、质量、人才”理念,持续聚焦医学与公持“创新、质量、人才”理念,持续聚焦医学与共安全检测领域产品的创新与产业化。立足公司公共安全检测领域、生物创新药领域的创新研发持续、长远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产业化。立足公司持续、长远发展,不断提高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务,为人类健康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人类健康以及经济与
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租赁、维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修医疗器械;销售医疗器械(II 类);软件开发;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生产第二件开发;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第一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活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疗器械租赁;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除
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站进行公告……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上市起 12 个月内
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
务。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
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且自所持首发前
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担的其他义务。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