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4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热景生物”)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不超过30,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98.11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周锌先生回复其在未来 3 个月无减持计划、未来 6
个月存在减持的可能,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同程热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其在未来 3 个月无减持计划、未来 6 个月存在减持的可能,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复其在未来 3 个月无减持计划、未来 6
个月存在减持的可能,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
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未授出部分股份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第十八条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9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长青先生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四)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股份回购提议。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及程序等符合《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不超过30,000万元(含)。合计回购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98.11 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 1,528,89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6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 3,057,792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3.32%。
拟 回 购 数 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
回购用途
(万股) 的比例(%) 额(万元) 限
用于员工持股 152.89~305.78 1.66~3.32 15,000~30,000 董事会审议
计划或股权激 通过后12个
励 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 98.11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5,000 万元(含),不超过 30,000 万
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 1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98.11 元/股进
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 1,528,89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6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3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98.11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3,057,7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38.56 亿元,
品和结构性存款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共计 16.48 亿元;2022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20.46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4 亿元。公司账上货币资金充
足,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人民币 3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测算
基准日,此次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7.7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8.95%,占比均较低。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 11.89%,账面货币资金、短期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共计 16.48 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林长青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不超过30,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