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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6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2-10-11

68806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6

  三、 结论意见......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能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派能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0 日,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郑洪
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
露了《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五)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2.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8 月 17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
股权登记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2 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价格由 112.39 元/股调整为
111.77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112.39 元/股调整为 111.77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冯成亮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高田                                      王霏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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