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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63: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10-11

688063: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附件: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需求/其他,
请注明:              )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实施/分红送转/
其他,请注明:              )增/减持公司股票股,价格/价格区间    元,
增/减持前持股          股,增/减持后持股      股。

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增/减持数量 增/减持价格 增/减持后数

 姓名      证券账号  增/减持时间

                                    (股)    (元)    量(股)

二、本次增减持计划

                        持 有 本 公 司

                                                本次增/减持本次增/减持
                        股        本次增/减持

 姓名      证券账号                          数        价格

                        票  数  量时间

                                                量(股)  (元)

                        (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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