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拟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芳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王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HAI WU(武海)先生、吴玉
峰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 HAI WU(武海)先生、吴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拟聘任副总经理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HAI WU(武海)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职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HAI WU(武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 12月 10日